物业管理(员)师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2 年第 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员)师职业属于就业准入控制职业,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基本概况:
1.职业概念: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及场地进行经营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人员。
2.职业等级:物业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设两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3.证书核发:参加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4.鉴定适应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申报条件 :
物业管理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鉴定:
1.取得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 1 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物业管理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以后,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者,经本职业物业 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报考材料:
1、完整填写报名表;
2、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和单位推荐材料;
3、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二寸6张。
电话: 027-87869926 13971651620
传真: 027-87869926 邮编: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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